博主按语:
不日前,在各路媒体对宁夏律协选举风波的热议中,中国律师观察网发起召开了一个主题为“请‘律协’先民主起来”的座谈会。鄙人也应邀参加了此次会议,并在会上作了如下的发言。
我们应该如何评价宁夏律协选举风波?
对于宁夏律协选举风波,我也算是属于最早的知情者之一。但是,我又是一个不便对这场风波下结论的人。尽管我现在已经离开了全国律协和《中国律师》杂志的工作岗位,但是感情上还没有离开律师这个行业。现在,我的博客上写的大多是跟律师有关的事,这就说明我的情结和情缘都还停留在律师界。所以,对于这场风波我又不能不关注、不能不关心。
这场风波现在已经发生了,我们究竟应该如何来评价它呢?今天这个会议的主题非常有意思,叫做:请“律协”先民主起来!我认为这是一个好的创意,也是一个坏的创意。好的创意是因为大家一看这是一个建议式的主题,坏的创意就是因为这个题目让还在律协工作的人看起来有一个疑问,那就是为什么把“律协”打了一个引号。这里所说的律协,应该包括全国律师协会和地方律师协会,在现实中一般简称律协。今天会议的整个主题给人的感觉好像是一个口号。作为口号来讲,感觉不是铿锵有力,所以这个题目又好又不好。“请律协先民主起来”,谁来请?就像我们今天谁来评判宁夏律协选举一样。
我们都在考虑,宁夏律协选举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风波。我也在想,究竟应该以一种什么角度、什么身份来评价?首先我不赞成将它定位成是舞弊,我认为是一场与宁夏律协选举有关的风波。如果是属于舞弊,那应该是事后作出的结论。今天我建议我们先不给它做结论,但可以讨论。
现在,我就宁夏律师协会选举中出现的这场风波,讲三个问题,完全是个人意见:
第一个问题,我们怎么看这场风波?第二,这场风波为什么会发生?第三,我们怎么来应对律师协会选举这样的事情?也就是我们如何跟其他地方律师协会乃至全国律师协会在未来的选举中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在谈这三个问题之前,我首先要谈谈民主问题。大家都知道,民主是一个好东西。这是去年出版的一本书的名字,也是一个我们大家都没有争议的定论。当然,我们也可以将它作为一个口号。但是,我又不希望我们今天的会议开成一种喊口号的会议,我希望会议能够提出一些实质性的内容。我的建议是从民主内在含义开始,研究一下究竟应该从哪个角度看待这些问题、怎么样看这些问题。
第一个问题,我们怎么看宁夏律协选举风波?我认为应该从四个角度、四个层面去看。第一个层面就是我们一定要从律师权利的角度去看这场风波,现在争议最大的就是关于律师的权利问题。新《律师法》第四章的规定就是律师的权利,既有执业权利,也有人身权利,当然也包括律师的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权。我们要从律师权利层面研究这个问题,看一下其中到底出了什么问题?在我看来,这场与宁夏律协选举有关的风波说明在律师的民主权利方面已经出现了问题。我曾经跟周泽教授介绍过,全国律协换届选举我经历了三届,任何一届都出现了花絮和意外,但是经过主席团的智慧还是化解了。所谓化解,就是没有任意地改变程序和规则。刚才讲到的民主,首先就是一种程序,然后才是一种规则,最后则是一种制度。我们如何保证律师的民主参与权、民主管理权,我们怎么样来行使这些权利呢?这都是我们值得反思与研究的。
第二个层面就是要从律师管理的层面看这场选举风波。现在大家都知道,中国的律师制度管理有三个层面,一是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两结合”的宏观层面;二是律师事务所的具体管理层面;三是律师个人的自我管理层面。在《律师法》中叫自律和自治,自治包括行业自治和个人自律。
从管理层面来讲,司法行政和律师协会的“两结合”管理,相当长的时间内将是我们中国的特色。所谓“中国特色”就是国情,在很多时候我们没必要去碰它。我们要做的就是在这个大背景下、大主流下如何完善和丰富这些具体举措?如何在管理层面做足文章?在这场风波的选举过程中,就说明在司法行政和律师协会的“两结合”管理层面遇到了一个难题,因为有关领导缺乏能力去化解这个难题,从而导致了一场风波。我们如果从管理层面去研究这个问题,就会发现管理层面同样存在不可忽视的缺陷。我们如何弥补、如何改革、如何完善这些缺陷?
第三个层面就是律师制度的层面。对律师来说,说到制度首先是律师制度,然后是法律制度,然后是民主制度。律师制度是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国家不能没有、不可替代、不可缺少的制度。法律制度是我们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治制度成熟的重要标志。在政治制度中,最具特色的就是民主制度。律师正是民主制度与法律制度走向完善的产物。有人研究,1979年我国律师制度为什么要恢复重建?如果说50年代我国律师制度的设立多少有点花瓶意义的话,那么1979年的恢复重建,对当时最高决策层来说,绝对不是这个意思。他们确实希望加强民主管理,完善民主权利,丰富法律制度。我们在这次选举风波中看到,在中央领导人眼里非常重要的律师制度,竟然被有些部门领导打回到了萌芽状态。尽管现在律师制度已经恢复了29年,如果我们的认识还停留在萌芽状态的话,这是跟律师制度恢复重建29年来的发展进程与重大成果是完全不相配的。
第四个层面就是律师文化的层面。也就是我们要如何通过完善权利,如何通过完善管理、完善制度构建一种律师选举文化。中国是一个没有选举文化的国度,现在我们认为最值得称赞的选举是基层民主选举。基层选举实际上是一种非常简单的、非常传统的选举制度。我们的选举文化应从哪一级领导和层面开始构建呢?我认为,在律师协会层面是最有可能开始构建和打造选举文化的。但是很遗憾,在某些地方或部门领导眼里,总认为律师不太可靠、不太稳当,所以就认为在律师行业还无法构建真正的选举文化。但是,我们看到,我们可以在权利层面、管理层面,通过完善他们的权利和管理,形成一种行之有效的制度,同时再努力构建一种选举文化。我认为,从这四个层面看问题,我们应该能够站得更高、看得更远。宁夏律协选举风波只是地方律师协会选举中一步留神出现的一个差错。其实,其他地方律协的换届选举都曾经出现过一些问题,只不过不像宁夏律师协会那样,工作方式如此简单、如此粗略,因而留下了成为笑柄的差错。很多地方律师协会也曾经出现过一些花絮,但绝对不会做到这样。从这个角度来看,宁夏律师协会出现的问题是因为不高明而出现的一个风波。有些地方律协换届选举真的出现了风波,最多也就算一个花絮。全国律协的近三届选举中出现的一些花絮,到现在都变成了美好而有趣的回忆。
我要讲的第二个问题,就是要看看这场风波产生的原因。我认为,一是名利,二是资源,三是管理。刚才有律师谈了一个原因,说是名利的原因。其实,不管是执业律师本身,还是律师协会乃至司法行政的主管领导都会有名利的问题。从市场经济角度来讲,名利不是什么坏东西,关键是怎么取得。律师同样有名利的问题,但其中最重要的是由名利延伸而来的资源问题。大家都知道,担任律师协会领导不一定能挣钱或者说不一定能直接挣钱甚至还要贴钱,但是能带来很多资源。为什么有的律师想去争那个位置?为什么有些领导想让某个人占那个位置?这就在于这个位置能带来很多延伸的资源。严格意义上说,要当一个好会长是要付出很多时间、付出很多精力乃至付出一些金钱的。我见过很多地方律师协会的会长,他们不仅没有拿过钱,往往自己还贴钱。所以,这些会长就当得很优秀,律师们也服他。所以说,资源要怎么用?为谁用?为自己所用还是为行业所用?我们不能排除因为有资源而使某些人想去参与这个选择。我认为,想当会长没什么错,关键是你当会长想做什么、能做什么、该做什么。第三个原因就是管理的问题,一般来讲,有关司法行政领导都希望选一个听话的人当会长,这就给律师们提出了一个问题,如何让司法行政领导对你有足够了解?当然,在短期内我们也要研究,我们的主管领导喜欢什么样的律师当会长?他希望的听话是从哪个角度听话?但是,听话的会长是不是能够得到律师们的认可呢?如果无法得到认可,也就是选票不投给他,我们的主管领导就同样需要研究。
第三个问题就是我们究竟应该怎么做?我们怎么样来完善律协换届选举这样的事情?怎么避免出现宁夏律协这样的风波?其实,就我了解,律师不在乎谁当会长,而在乎选出什么样的人当会长。更重要的是,在乎通过什么样的程序选出会长。所以,第一,推出什么样的候选人很重要。我记得,2005年某发达城市律协换届选举就推出两个候选人,这两个候选人都有一定的业绩、一定的执业年限、一定的品牌和口碑,最后其中一位当选了。司法行政领导很满意,律师们也很满意。第二是通过什么程序很重要。这个选举程序一般不会规定在律协章程里,而是规定在选举办法里,比如是否等额、是否差额。实际上,不管是等额还是差额,就在于是否完全按照程序、如何完善程序。本来这是一个非常容易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可以通过不断完善程序做到的。第三是当选后的会长怎么做很重要。我建议大家关注一个地方律师协会的运行机制,那就是广州市律师协会。他们在换届选举中不选出谁当会长,选出的都是几位副会长。然后在得票的前三名副会长中进行轮职,也就是一个人干一年执行会长。许多法制发达国家都是这么做的,我觉得这种办法有几个好处,一是会长在一年的任职时间内不会占用太多的资源,二是执行会长之间在工作业绩上互相还有竞争,三是不会让担任执行会长的律师牺牲太多的时间和精力,四是他们还有一个互相学习、互相支持和互相制约的作用。这样,就让每个律师都有强烈的参与和管理意识。
各位朋友,如果按照我说的以上三个问题来看待宁夏律协选举风波的话,这是一个很小的事情。但是,如果小事办不好也会出大问题的。我们如何通过这个小事办好以后的大事,那才是我们今天开会的目的,也是本次会议的目标,那就是“请律协先民主起来”。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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